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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55號
原 告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陳偉利律師
被 告 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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