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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17號
原告 丁 ○ ○
乙 ○ ○
甲○○○
被告 戊○○○
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確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而於民國96年6月26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因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該民事事件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可稽,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宗查明,爰依職權撤銷前所為之停止訴訟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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