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6,重訴,186,20090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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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翁松谷律師
陳建中律師
被 上 訴人 丙○
甲○○
乙○○○○○○
巷6號4樓之2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金志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六號請求不動產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月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2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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