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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11號
原 告 李叔華即震撼九九汽.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複 代理人 周進田律師
被 告 莊韻霓即通豪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許安德利律師
許世彣律師
李靜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明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2 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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