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7,訴,1666,201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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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66號
上 訴 人 僖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雪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因97年度訴字第1666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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