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7,訴,303,200903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李季錦律師
涂欣成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