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7,訴,531,20110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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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雅茹即莊心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5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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