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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石擺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陳石擺(女,民國十二年十月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縣○市鄉○○村○○
○街○○號六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石擺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淑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母親即失蹤人陳石擺(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86年7月6日走失,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1年。
聲請人曾聲請對陳石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21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聲請人業已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97年11月4日之臺灣民眾時報,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陳石擺死亡之判決。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210號卷宗及所附公示催告裁定書暨登載該裁定書之新聞紙查明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推定陳石擺於失蹤滿7年之日即93年7月6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並依法為宣告陳石擺死亡之判決。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心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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