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亡,4,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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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孫長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孫曉元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孫曉元(男,民國六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號

)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孫曉元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養子孫曉元為智能障礙人士,其於民國90年3月31日外出後即未再返家,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
聲請人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10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催告期間屆滿,仍無人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查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爰聲請准予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查聲請人之養子孫曉元於90年3月31日外出後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有戶籍謄本2件、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1件附卷可稽,且經證人孫志興證述綦詳,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堪信為真實。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死亡宣告之判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查孫曉元自90年3月31日失蹤,計至97年3月3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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