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亡,6,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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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趙OO
前聲請人聲請宣告趙OOO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趙O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於民國96年6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趙OOO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趙OO之母趙O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於89年6月23日起即失去音訊,迄今不知去向,生死不明,顯已失蹤。

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准以97年度家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陳明其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趙OO之母趙OOO於89年6月23日起即失去音訊,迄今不知去向,生死不明之事實,有戶籍謄本、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65號裁定、青年日報廣告刊登證明為證,復核與證人即聲請人之弟趙OO證稱:「母親在89年6月23日外出後就沒有消息,辦理本件是要辦理助學貸款」等語相符(見本院9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

又本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65號准對失蹤人趙OOO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刊登該公示催告的公告在97年7月9日青年日報,茲申報期間已於98年2月9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四、失蹤人趙OOO自89年6月23日失蹤,計至96年6月23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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