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28號
原 告 李江川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謝凱傑律師
曾靖雯律師
蕭立俊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曾思薇
黃立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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