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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甲○○○○○○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再審之訴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6月5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
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
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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