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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丙○○
甲○○○ 同上
乙○○ 同上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丁○○間就本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五號返還房屋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155,8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尚不足新台幣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念祖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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