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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南慶五金商行即邱永祥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1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080元,尚不足3,3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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