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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552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㈡釋明請求債務人丙○○給付之法律上之依據為何?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債權共2筆,係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債權人尚須補繳裁判費50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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