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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579號
債 權 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0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4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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