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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947號
債 權 人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4月17日通知命債權人釋明本件貨款清償期是否已全部到期?(所附保證書係每月分期付5,000元),此項通知已分別於民國98年4月21日、98年4月28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
依前開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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