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12353,2009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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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353號
債 權 人 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戊○○、甲○○、乙○○、丙○○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500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

查本件係債權人分別對債務人戊○○、甲○○、乙○○、丙○○4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核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每人應徵500元),債權人已繳納500元,尚須補正裁判費1,500元。

㈡補債務人戊○○、甲○○、乙○○、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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