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12465,2009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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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465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債權人所提出2紙本票影本,其到期日均載為民國107年4月15日,尚未屆至,該本票之執票人自不得行使票據權利,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該2紙本票票款共新臺幣3,000,000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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