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12490,2009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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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490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5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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