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12581,2009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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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581號
債 權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係住「高雄縣鳳山市○○○路16之1號6樓」,有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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