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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701號
債 權 人 得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丹比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債務人已為解散登記,請陳明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公司章程或股東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決議解散並選任清算人之紀錄,請向主管機關抄錄)、是否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如有請提出報備資料②釋明是否已交付貨物,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5月13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
依前開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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