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14456,200906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456號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主張者乃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第三人陳建成對債務人丙○○之債權,核其請求內容,乃有代位行使之意,債權人所行使之代位權,並非本件支付命令所可審酌認定。

況代位權之行使,須請求第三債務人向債務人為給付,不得請求第三債務人逕向自己為給付(最高法院64年臺上字第2916號判例意旨參照);

債權人聲明請求第三債務人即丙○○逕向自己為給付,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自屬無據。

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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