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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526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呂德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626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呂德智於民國94年4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66,62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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