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15278,2009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27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時(究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算)。

㈣補債務人乙○○、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