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15510,2009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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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釋明各筆借款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時。

㈣表明當事人(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年籍、身份證字號、住居所、請求標的及數量、原因事實、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以及法院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㈤釋明請求給付之金額為多少?(聲請狀所記載與所提借據之總金額不符)㈥釋明各筆借款之清償期是否屆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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