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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807號
債 權 人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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