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15834,2009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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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834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0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均定有明文。

查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債務人甲○○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惟債權人於98年6月11日提出之補正狀,僅陳明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並未提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故債權人對債務人甲○○之聲請並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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