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16527,200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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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527號
債 權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影本(90年執二字第14156號)。

㈢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所提和解書之立約人並非本件債權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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