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17882,2009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882號
債 權 人 戊○○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乙○○、丙○○、丁○○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釋明所請求之本金新臺幣555,000元及其利息部分,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或已另有核發確定支付命令?(事實及理由中所提及之本院89年度促字第359號支付命令之債權,與本件所請求之本金與利息是否為同一債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