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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882號
債 權 人 戊○○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乙○○、丙○○、丁○○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釋明所請求之本金新臺幣555,000元及其利息部分,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或已另有核發確定支付命令?(事實及理由中所提及之本院89年度促字第359號支付命令之債權,與本件所請求之本金與利息是否為同一債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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