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17885,200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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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885號
債 權 人 臺南縣新營第一國宅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丙○○、戊○○、甲○○、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丁○○、丙○○、戊○○、甲○○、己○○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補公寓大廈報備證明、現任主委改選報備證明文件、建物登記簿謄本、公寓大廈住戶管理規約。

㈣釋明請求金額之依據及其計算方式。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債權人共5人,均對同一債務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債權人尚須補繳裁判費2,50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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