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18101,2009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81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劉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5,3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劉月英於94年4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記商店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相對人至98年2月2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25,386元正未給付,其中225,386元為消費款;

0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2月2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8101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  │劉月英    │98年2月3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    │225386元│          │            │          │十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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