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18675,2009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675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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