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1876,2009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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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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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債權人是否為公司(甲○○○○)②若債權人係甲○○○○,如係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請於聲請狀更正債權人之稱謂(補列法代),如係獨資商號,亦請更正為○○○即甲○○○○,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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