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2323,2009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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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核發支付命令,並未說明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原因事實,且聲請狀所述請求之金額與請求原因及事實欄記載並不相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2月3日通知命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及釋明本件請求之依據為何?係請求會款?票款?或工程款?又請求金額各為多少?總計金額為何?惟債權人於98年2月10日提出之補正狀,仍未敍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金額,亦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依前開規定,本件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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