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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
債 權 人 吉寶市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補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補管理費計算方式表③補存證信函回執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2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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