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2938,200903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3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展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應提出債務人乙○○即鴻展企業社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②請釋明本件請求之依據?(請提出完整契約書影本)③請釋明債務人係獨資或合夥組織?(請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2月18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

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定,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