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3886,200903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為陳俊利而非債務人甲○○,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