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5387,2009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87號
債 權 人 喜年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債務人乙○○○、債務人甲○○等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補大廈報備證明、現任主委改證明、建物登記簿謄本、公寓大廈住戶管理規約。

㈣釋明請求年利率10%之依據。

㈤請求給付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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