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5746,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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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746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非訟代理人 鄭崑發


債 務 人 陸秀芳即陸建男



債 務 人 陸憲德即陸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608元,及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點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陸秀芳即陸建男前於94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陸憲德即陸明德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10,60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陸秀芳即陸建男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0,608元及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9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陸憲德即陸明德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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