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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109號
債 權 人 富盈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鑫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新鑫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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