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6624,2009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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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624號
債 權 人 甲○○
巷5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僅主張依他人和解筆錄內容請求債務人返還其股東資本額,並未說明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1日通知命債權人釋明本件請求之正確原因事實(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4號和解筆錄之原告並非聲請人),惟債權人於98年3月18日提出之補正狀仍僅陳述請求返還股東資本額,並未敍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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