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6904,200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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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9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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