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7116,200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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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1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林美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貸款新臺幣27,771元,及自民國9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點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貸款新臺幣55,349元,及自民國9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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