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8899,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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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89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釋明各筆借款確切之利息起算日(釋明先載自民國97年7月25日起算,又載自各借據上所寫之借款日起算,先後不符,實以何者為準)。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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