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9015,200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01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 務 人 施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394元,及其中新臺幣17,596元自民國96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8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施冠宏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四月八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7,596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316元整。

(三)違約金:新臺幣482元整。

(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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