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949,200903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
法定代理人 丙○○
、8樓
非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月1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信用卡申請書,惟債權人於98年2月3日所提之陳報狀中,僅提出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未補正信用卡申請書,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