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78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舜峰益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舜峰益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服務費之給付方式及依據(一月給付一次或半年、一年給付)②釋明請求自98.4月至99.2.28之服務費之依據(各期均尚未屆至,釋明一次請求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4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