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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甲○○
1巷3
上聲請人因被竊之支票3紙, 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聲請人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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