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催,46,200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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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證券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本院於民國98年2月3日通知聲請人,命限期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①被繼承人謝石圖之繼承系統表②被繼承人謝石圖之除戶戶籍謄本③被繼承人謝石圖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④是否有聲明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函,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2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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